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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權風險
許多CDO的案子所收購的產來源已不限于單一國家的貸款或債券,而將觸角伸到了海外,甚至新興市場的債權,這些外國債權的加入,帶來額外的風險,此一風險即為主權風險(sovereign risk)。通常一牽涉到其它國家,資產證券化的商品所得到評等就不會超過該國的主權評等,而其解決方式即是取得一個第三人保險或保證。
2. 違約風險
與其它資產證券化商品一樣,CDO必須擔心其資產是否會發生違約。CDO的資產是一些債權,通常種類繁多且不易追蹤與研究其風險歷史,尤其是在資產池中含有新興市場的債權時。
3. 利率與匯率風險
CDO的興起源于金融機構希望賺取高利率資產與低成本資金之間的利差。此項利差之多寡可能會因資金市場之變化而產生波動。此外,債權資產與證券化所發行證券有不同的付款周期、不同付款日或不同的利率調整日等差異,因而造成風險。
4. 信用違約、匯率與利差交換合約風險
如前所述,在CDO的證券化過程中,經常需要與第三人訂立交換合約以規避匯率與利率波動風險。因此,提供交換合約的第三人是否有充分的財務實力來履行這些交換合約即會影響到整個證券化的風險。
5. 法律風險
傳統CDO與其它證券化一樣,必須將債權完全移轉到信托,達到真實出售才算能夠保護投資人。CDO的交易中,債券與貸款人的移轉有多種不同的程度,若是跨國交易,對于交易各方的國家法律制度更需注意,以防出錯。
6.加速成立風險
CDO的發行期間可分為加速成立期(ramp up period)、再投資期及還本期,并且經常是在證券化成立后才開始收購資產。一般而言,評等結果必須在證券化的債券之前完成,才能幫助投資人從事投資,若尚未完成收購資產,則評等機構只能就投資指導原則來從事評等工作,而且投資指導原則必須有相當的約束性才能確保資產管理機構依循此原則收購資產,建立資產池。建立資產池的期間所承擔的風險稱為加速成立風險(ramp up risk),其情況包括:資產管理人收購資產速度太慢,使投資人所繳交的資金未能盡速投資在高報酬率的標的物,而影響投資成果;另一種風險則是收購的資產未能如預期規劃地充分分散,而造成風險集中。
7.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在CDO與其它證券化相似,主要是因臨時的現金短缺,而造成無法及時支付證券化債券的利息,其成因可能是利息收付日期不同、或收付頻率不一致導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