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資本市場籌集資金
開放國內資本市場
根據我國政府對WTO的承諾,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的內容主要包括:
1.外國證券機構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直接從事B股交易。
2.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可以成為所有中國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
3.允許外國機構設立合營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33%;加入后3年內,外資比例不超過49%.
4.加入后3年內,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營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1/3.合營公司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從事A股的承銷,從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以及發起設立基金。
5.允許合資券商開展咨詢服務及其他輔助性金融服務。
有條件地開放境內企業和個人投資境外資本市場
從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門已獲得當地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在內地申請證券從業資格,只需通過內地法律法規培訓和考試,無需通過專業知識考試;從2006年1月1日起,允許內地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根據相關要求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從2008年1月1日起,允許符合條件的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經營有關業務。
截至2008年年底,分別有12家內地證券公司、4家內地基金公司獲準在香港設立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