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票
(一)普通股票股東的權利
普通股票股東的權利: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
股東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東權,這是一種綜合權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東身份參與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
股東大會一般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年會,當出現董事會認為必要或監事會提議召開、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等情形時,也可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股東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對于規定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規定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項分為5類:增發新股、發行可轉債、配股;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凈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股東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在上市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余資產分配權
這個權利表現在:
(1)普通股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紅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
(2)普通股股東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資產。
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紅利之前,應按如下順序分配: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任意公積金。
按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財產在未按照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3.其他權利
主要權利:
第一,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查閱權、建議權和質詢權)
第二,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轉讓。(依法轉讓權)
第三,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購新股。(優先認股權)
優先認股權是指當股份公司為增加公司資本而決定增加發行新的股票時,原普通股股東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認購一定數量新發行股票的權利。賦予股東這種權利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能保證普通股股東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護原普通股股東的利益和持股價值。
享有優先認股權的股東可以有三種選擇:一是行使權利來認購新發行的普通股票;二是如果法律允許,可以將該權利轉讓給他人,從中獲得一定的報酬;三是不行使此權利而聽任其過期失效。普通股票股東是否具有優先認股權,取決于認購時間與股權登記日的關系。
(二)普通股票股東的義務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