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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務憑證是將未來能產生固定現金收入的標的資產,從資產池中依信用評級的風險分類切割成不同的券種以提供投資人作選擇,經過重組后的Tranche讓投資人可以依據不同的存續期間、收益率、及風險承受程度作為購買的依據。CDO依信用評級可分為AAA之主順位債券、AA至BB之中間順位債券、及無信用評級的權益證券。一般而言,主順位債券約占一個CDO總發行量的70%-93%,中間順位債券約占總發行量的5%-15%,次順位債券跟權益證券(實務上市場通常將此二類歸為同一類)占總發行量的2%-15%。當CDO發生違約事件時,違約所造成利息及本金的損失通常由信用評級較低的券種開始吸收,也就是說受創的順序先為權益證券、中間順位債券次之、主順位債券再次之。反之,當CDO產生孳息時,收益的分配先由主順位債券獲得、中間順位債券次之、權益證券再次之。
CDO種類可分由標的資產、發行動機及管理方式等方面區分:
一、依標的資產區分
CDO依標的資產的不同可分為現金流量式CDO及合成式CDO。現金流量式CDO之標的資產通常由放款、債券等所組成。發行人通常為銀行,銀行將其債權資產包裝轉移給SPV,再由SPV依不同的信用等級發行不同券種的憑證給投資人,其憑證之價值與債權資產之現金流量的績效相聯結。由于SPV實際買入標的資產,其有實質的現金交付,所以稱為現金流量式CDO。
合成式CDO系CDO的衍生性產品,系發行人匯集一些債權并加以包裝,稱為債權群組,并將債權群組與SPV承作信用違約交換合約(CDS-Credit Default Swap)。由SPV發行不同信用等級的券種給投資人,在收到投資人的本金后,利用本金購買高質量債券當擔保品。擔保品之作用有三,作為未來到期還本的保證、擔保品之孳息可作為投資人的收益來源及作為CDS的權利金、當發生違約事件時,SPV將擔保品作為支付給發行人的金額(詳如圖三)。現金流量式CDO 與合成式CDO 最大的差異在于合成式CDO并不屬于實質出售,債權群組并未實際出售給投資人,也就是說,SPV并沒有實際購入債權群組中的資產,CDO的投資人也沒有實際擁有債權群組中標的物的債權。
二、依發行動機區分
不管是現金流量式CDO 或合成式CDO都可依發行動機及資產池的來源不同可分為資產負債表型CDO及套利型CDO二種。資產負債表型CDO大都源自于本身具有可證券化的資產的資產持有人,如金融機構等,其目的是為了將債權資產從發行人之資產負債表中移除,藉以移轉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提高資本適足率,最后達到管理資產負債表的功能。而套利型CDO主要由基金公司及財務管理公司發行。操作模式為從市場中購買高收益債券或結構型債務工具,經過再證券化后,于市場出售收益率較低的憑證,以獲取買賣間的利差。
以目前市場的狀況來說,套利型CDO市場發行數目較資產負債表型CDO高出許多,占總交易數目80%左右,資產負債表型CDO與套利型CDO的主要差異在于:
(一) 收益高:相較于資產負債表型CDO或其它公司債,以CDS為資產標的的套利型CDO通常有較高的收益率。
(二) 天期短:套利型CDO的平均天期約為3-7年,資產負債表型CDO的平均天期約為12-35年。
(三) 訂價較有效率:因套利型CDO標的資產大都為CDS,其主順位債券之投資人對收益率要求較低,所以能讓權益證券及中間順位債券的投資人分配到較多的收益。
(四) 投資較有彈性:套利型CDO可選擇有無本金交割或部分本金交割,也可以就投資人的喜好,設計出一個單一信用風險的CDO,不但節省許多承銷及操作上的成本,投資者還擁有較大的控制權。
三、依管理方式區分
以投資組合的管理方式來說,套利型CDO還可分為靜態避險CDO跟動態式管理CDO兩種。管理式CDO與靜態式CDO最大的不同點為管理式CDO有聘請經理人來監督管理資產組合之信用,必要時經理人可從事個別信用之替換。在早期信用衍生性商品市場,絕大多數的CDO均為靜態式。即資產群組一旦選定后,資產組合就都維持不變。靜態式CDO因其具有簡單性、透明度和高收益等特性,一直為許多投資人所青睞。然而近年來肇因于信用事件發生于某些高知名度的企業,例如安隆、世界通訊和意大利食品集團帕瑪拉特,使得靜態式CDO一些弱點如冰山一角逐漸暴露出來。于是管理式CDO逐漸興起并普及,也吸引了許多投資人。管理式CDO在必要時經理人可從事個別信用之替換,以避免整體信用質量惡化時,對CDO各券種產生不良影響。故管理式CDO的資產管理人具備的經驗和素質,對往后整體CDO交易的表現扮演了關鍵性的角色。若資產管理人有可查閱的過去良好管理記錄,將可為其角色增添多一層的可信度。
四、依其參考實體的性質不同分
CDO因其參考實體的性質不同,又大致可分為兩大類:CBO(Collateralized Bond Obligations)和CLO(Collateralized Loan Obligations),兩者的主要差別在于CBO的資產群組是以債券債權為主,而CLO的資產群組是以貸款債權為主,雖然CBO和CLO在本質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兩者在產品設計時所采用的技術仍然差異頗大,尤其CLO中的銀行貸款的諸多特性,使得CLO在信用分析、法律程序或現金流量分析上更加復雜,其相異點歸納如下:
一、銀行貸款的類型或契約,會對于債權所有權的移轉產生某種程度的影響。如一個聯貸案的主辦行可能將部分的貸款售給數個CDO參與者,則未來債權權益的分割,先后順序,就會與該售出銀行本身的信用風險發生關聯。
二、貸款的條件通常差異很大。如本金攤還時間、付款時間、利率水平、到期日等等,將使得現金流量分析較為困難。
三、不同貸款契約的法律上權利、義務規定不盡相同,因此CLO往往需要較多法律上的檢核。
四、由于貸款債權可以作重組,對債權減弱的貸款較易包裝。
五、發行者的動機不同, CLO發行者大部分來自銀行,主要目的為獲得提升資本適足率(BIS Ratio)的好處,或移轉資產的信用風險;而CBO發行者大都來自資產管理公司,以套取其中的差價為首要動機。
擔保債務憑證主要的參與者有發行機構、管理機構、信托機構、交換交易對手等,每個環節在CDO中均扮演著特別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