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一章 印花稅法和契稅法
知識點四、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1.同一憑證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事項,應分別按不同事項記載的金額和適用的不同稅率計稅,并將各項稅額相加,其合計稅額為該項憑證應納印花稅的貼花稅額。若未分別記載金額,則按所載事項適用稅率中最高的一種稅率計稅貼花。
2.對于只載有數量,未標明金額的應稅憑證,需先計算出計稅金額(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再計稅;計稅金額為外幣的,要先折算成人民幣再計稅貼花。
3.有些合同,計稅金額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要等結算時才可知其實際金額,有些財產租賃合同只有單位時間租金標準,而無租賃期限。在簽訂合同時,先按每份合同定額貼花5元;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和適用稅率計稅,補貼印花。
4.未能按期兌現、完全兌現甚至根本沒有兌現的已稅合同,已貼印花不能揭下重用,已繳納的印花稅額不得退稅,也不得作任何抵扣。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所載金額與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的,只要雙方未修改合同金額,一般不再辦理完稅手續。
5.國內貨物聯合運輸,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以全程運費為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
分程結算運費的,以分程運費為依據,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
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有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免交印花稅。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1.適用比例稅率的應稅憑證:應納稅額=計稅金額×比例稅率2.適用定額稅率的應稅憑證:應納稅額=憑證件數×固定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