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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稅務行政法制
知識點二、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
1、法定原則。
2、公正、公開原則。
3、以事實為依據原則。
4、過罰相當原則。
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6、監督、制約原則。
知識點三、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2、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稅務行政處罰。
3、國家稅務總局可以通過規章的形式設定警告和罰款。 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及其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規范性文件,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是一種執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不是對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因此,這類規范性文件與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設定原則并不矛盾,是有效的,是可以執行的。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4)、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