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一章 印花稅法和契稅法
知識點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1.購銷合同:計稅金額為購銷全額,即不作任何扣減的購銷金額,特別是調劑合同和易貨合同,應包括調劑、易貨的全額,也就是各自提供貨物額之和。
2.加工承攬合同:計稅金額為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原材料金額和加工費金額的,應分別“加工承攬”和“購銷”合同計稅;若合同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3.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計稅金額為承包金額。
注意:施工單位若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也必須繳納印花稅,按所載金額另行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