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一章 印花稅法和契稅法
知識點五、稅收優惠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稅。(副本或者抄本視同正本使用的要貼)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稅。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稅。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稅。
5.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的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免稅。
6.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免稅。
7.農牧業保險合同免稅。
8.特殊貨運憑證免稅(軍事物資運輸、搶險救災物資運輸、新建鐵路的工程臨管線運輸)
9.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征免規定(1)改制新成立的企業記載資金的帳簿原已貼花的可不再貼花。
(2)合并、分立成立的新企業,記載資金的帳簿原已貼花的可不再貼花。
(3)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4)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5)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6)尚未履行的合同僅改變合同主體的不再貼花。
(7)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于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