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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七章 稅務代理
知識點一、稅務代理的一般理論
一、稅務代理的概念
1、稅務代理的概念稅務代理根據代理權限產生的依據不同,可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按代理權限范圍不同,分為全面代理、單項代理和臨時代理。
2、稅務代理的特點:
(1)、公正性。
(2)、自愿性。
(3)、有償性。
(4)、獨立性。
(5)、確定性。
二、稅務代理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1、日本是最早實行稅務代理制度的國家。
2、我國稅務代理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稅務咨詢階段、稅務代理啟動階段、稅務代理全面推廣階段、稅務代理制度規范管理階段。
知識點二、稅務代理關系的成立
一、稅務代理的范圍(12條,略)
涉稅簽證業務范圍包括: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簽證;
2、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簽證;
3、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簽證業務。
二、稅務代理的法律關系
稅務代理關系的成立:
1、稅務代理關系確立的前提。
①、委托項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②、受托代理機構及專業人員必須具有一定資格。
③、代理人承辦業務必須由所在的代理機構統一受理,代理人以個人名義承接的代理業務不受法律保護。
④、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書。
2、稅務代理關系確立。稅務代理關系的確立大致有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簽約前的準備階段,主要就委托內容與權利、義務進行洽談;
第二階段是簽約階段,即委托代理關系確立階段。
稅務代理制度在稅收征納關系中的作用: 書增加《關于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