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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七章 稅務代理
知識點三、發票領購代理
一、代理自制發票審批業務:凡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核算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即自制發票。如果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發票式樣,報經縣(市)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到指定的印刷廠印制。自制發票僅限于普通發票。
二、代理統印發票領購業務:統印發票的領購方式包括:批量供應、驗舊購新、交舊購新和擔保發售四種。
1、在初次辦理統印發票的領購時,應填寫《發票領購申請審批表》,經核準后,持《普通發票領購簿》、單位公章、經辦人印章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按規定繳納發票工本費,并取得收據。
2、發票領購以后,代理人應將其與《發票領購簿》記載的種類、數量、字軌號碼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后交給用票單位并履行簽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