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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稅務行政法制
知識點七、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必經復議: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做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選擇復議:
(略)
注意:
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包括規章)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知識點八、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一、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四、對下列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1、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對稅務機關做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2、3、4、5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