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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五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
知識點十、評估結果處理
1、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問題,或存在的疑點問題經約談、舉證、調查核實等程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可提請納稅人自行改正。
2、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需要提請納稅人進行陳述說明、補充提供舉證資料等問題,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
(1)、稅務約談要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準并事先發出《稅務約談通知書》,提前通知納稅人。
(2)、稅務約談的對象主要是企業財務會計人員。因評估工作需要,必須約談企業其他相關人員的,應經稅源管理部門批準并通過企業財務部門進行安排。
(3)、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時接受稅務約談的,可向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經批準后延期進行。
(4)、納稅人可以委托具有執業資格的稅務代理人進行稅務約談。稅務代理人代表納稅人進行稅務約談時,應向務機關提交納稅人委托代理合法證明。
3、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發現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的,需要調查、核實的,應移交上級稅務機關國際稅收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處理。
4、納稅評估分析報告和納稅評估工作底稿是稅務機關內部資料,不發納稅人,不作為行政復議和訴訟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