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本網站所發布內容為轉載資訊,供您瀏覽和參考之用,請您對相關內容自行辨別及判斷,本網站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凡私自告知添加聯系方式、保證無條件入職、收取各種費用等信息,請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上當受騙造成各種損失。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六章 稅務行政法制
知識點四、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
一、主體
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主要是縣以上的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具備處罰主體資格, 但是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
二、管轄
1、從稅務行政處罰的地域管轄來看,稅務行政處罰實行行為發生地原則。
2、從稅務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來看,必須是縣(市、旗)以上的稅務機關。
3、從稅務行政處罰的管轄主體的要求來看,必須有稅務行政處罰權。
知識點五、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一是案情簡單、事實清楚、違法后果比較輕微且有法定依據應當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二是給予的處罰較輕,僅適用于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違法案件。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節比較復雜、處罰比較重的案件。
1、調查與審查
2、聽證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范圍是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1)、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2)、稅務機關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的15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的情況。
三、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