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十七、銷售額的確定
1.一般情況下的銷售額的確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包裝物租金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不包括在內:
①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
②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貨物,而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③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費:
a.承運者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b.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④納稅人代行政部門收取的費用,符合以下條件的,不屬于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
a.經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b.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c.所收取款項全部上繳財政。
⑤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牌照費。
2.幾種特殊銷售行為下的銷售額
(1)折扣方式銷售:
①折扣銷售--購買多件,價格優惠,相當于商業折扣。同票余額計稅,不同票全額計稅。
(金額欄分別注明,備注欄注明,不得扣除,今年增加)
②銷售折扣(現金折扣)--折扣在銷售之后。全額計稅。
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所以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③銷售折讓--手續完備,余額計稅。
(2)以舊換新:金銀首飾: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非金銀首飾: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