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十六、銷售額的時間限定
1.一般規定:
①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提示:開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的計算是一致的,不影響銷項稅額的計算,但會對收到發票的納稅人產生影響:普通票,不可抵扣;專用發票符合抵扣條件的可以抵扣)
②進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2.具體規定: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③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④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輪船、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⑤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⑥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⑦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