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五、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行為。(熟練掌握)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注意:作為委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未收到代銷清單或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的,都確認銷售。
②銷售代銷貨物:
注意:a\既對銷售額征增值稅,又按手續費交營業稅;
b\作為代銷一方,在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后才能抵扣進項稅金;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縣(市)以外的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用于生產就不考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以最終實現銷售的單位計算納稅。(原因是不在同一縣市的稅務管理機關不同,避免漏稅)
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投出去了)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分出去了)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送出去了)
[注意]④至⑧可總結為:
a\均沒有貨款結算,計稅銷售額必須按規定的順序確定,而不能用移送貨物的賬面成本。
b\凡是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無論對內(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對外(投資、分配、贈送)一律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對應的進項稅也可以抵扣;
c\凡是外購的貨物,只有對外才視同銷售,對應的進項稅可以確認抵扣,對內不視同銷售,進項稅不得抵扣,已確認的進項稅做進項稅做轉出處理。(來源——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