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七、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一)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不按廠家給門市的價格計算)。
(二)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增值稅按照平均價格計算征收。
(三)酒類關聯企業間關聯交易消費稅問題處理
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四)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稅務處理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