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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三章 個人所得稅法
知識點十九、其它十五種征稅方法
一、關于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征稅問題
1、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稅。
2、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取得時暫緩征;在實際轉讓時,按“財產轉讓所得”征個人所得稅。
3、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稅。
二、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支付單位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征管方法是:只由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金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持兩處支付單位提供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書)和完稅憑證原件,選擇并固定到一地稅務機關申報每月工資、薪金收入,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
三、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所得的征稅問題。
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確定:根據規定,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為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即: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新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居住時間 | 納稅人性質 | 境內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內支付 | 境外支付 | ||
1.90、183日以內 | 非居民 | √ | 免稅 | × 高管要交 | × |
2.90天、183--1年 | 非居民 | √ | √ | × 高管要交 | × |
3.1--5年 | 居民 | √ | √ | √ | 免稅 |
4.5年以上 | 居民 | √ | √ | √ | √ |
1、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2、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3、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四、兩個以上的納稅人共同取得同一項所得的計稅問題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納稅人共同取得同一項所得的,可對每個人分得的收入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各自應納的稅款。
五、關于個人取得退職費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
1、符合規定的退職費免征;
2、對于不符合規定的退職條件和退職費標準所取得的退職費收入,應在取得的當月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退職人員一次取得較高退職費收入的,視為一次取得數月工資、薪金收入,以原工資為標準劃分若干月份,劃分后如果超過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
六、關于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稅問題。
1、職工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部分,視為一次取得數月工資、薪金收入,以超過部分除以個人工作年限(超過12年按12年計算),以商數做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
3、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七、個人因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1、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1)、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2)、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