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十四、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
1.建筑業務征稅問題基建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
但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地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2.郵電業務征稅問題(1)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征收增值稅。郵政部門( 含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應當征收營業稅;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2)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3)電信單位自己銷售電信物品,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等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3.其他服務業與增值稅的劃分問題:
(1)燃氣公司和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代有關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包括管道煤氣集資款(初裝費)]、手續費、代收款等,屬于增值稅價外收費,應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2)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征收增值稅,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并不銷售汽車的,應征收營業稅。
4.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征稅問題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的兼營化處理)
(1)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 安裝)資質;
(2)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自產貨物的范圍。規定所稱自產貨物是指:
①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
②鋁合金門窗;
③玻璃幕墻;
④機器設備、電子通信設備;
⑤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
納稅人按照客戶要求,為鉆井作業提供泥漿和工程技術服務的行為,應按提供泥漿工程勞務項目,照章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