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六、不征稅收入
財政撥款 | 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 |
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 (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第(1)條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 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
說明: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