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三章 個人所得稅法
知識點十八、五種征稅方法
一、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的計算征稅問題個人取得上述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減除費用、全額計稅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
特殊情況,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擔任境外企業職務的同時,兼任該外國企業在華機構的職務,但并不實際或不經常到華履行該在華機構職務,對其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中屬于全月未在華的月份獎金,可不作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獎金收入計算納稅。
二、特定行業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問題根據稅法規定,對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的職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可按月預繳,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其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工資、薪金收入÷12-費用扣除標準)×稅率-速算扣除數]×12
三、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的扣除標準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征稅。
四、關于失業保險費(金)征稅問題按規定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關于支付各種免稅之外的保險金的征稅方法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