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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四十六、特別納稅調整范圍
特別納稅調整的范圍,是指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一)、關聯方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具體指: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二)、關聯企業之間關聯業務的稅務處理
1、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2、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25%的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3、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
(1)、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2)、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3)、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
(4)、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