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資產管理業務的基本要求
一、資產管理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⑴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有欺詐客戶的行為;
⑵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避免利益沖突;
⑶應當按《試行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未取得不得從事】
⑷應當依照《試行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按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對客戶進行經營運作;
⑸應當在公司內部實行集中運營管理,對外統一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并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資產管理業務;
⑹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將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的其他業務嚴格分開。
二、證券公司辦理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一般規定
⑸證券公司可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重點)
證券公司參與1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不得超過計劃成立規模的5%,并且不得超過2億元;參與多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5%
證券公司投入的資金,根據其所承擔的責任,在計算公司的凈資本額時予以相應的扣減。扣減后的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⑺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自中國證監會出具無異議意見或者做出批準決定之日6個月內啟動推廣工作,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設立工作并開始投資運作。
⑻證券公司進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運作,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應當通過專用交易單元進行,集合計劃賬戶、專用交易單元應當報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證券,不得用于回購。
⑼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于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10%。
三、客戶資產托管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交由資產托管機構進行托管。
單獨開立證券賬戶【證券公司名稱—資產托管機構名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和資金賬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