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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資產管理業務的禁止行為與風險控制
一、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所禁止的行為(熟悉)
證券公司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中禁止下列行為:
1.挪用客戶資產。
2.利用客戶委托資產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
3.未經客戶允許,將定向資產管理客戶委托資產用于融資或者擔保,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于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4.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于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5.對客戶投資收益或者賠償投資損失做出承諾。
6.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利益。
7.自營業務搶先于定向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客戶利益。
8.利用虛假或者誤導信息、商業賄賂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等誤導、誘導客戶。
9.通過報刊、電視、廣播、互聯網和其他公共媒體公開推介具體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方案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10.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委托資產進行不必要的交易。
11.將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與證券公司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12.接受單一客戶委托資產凈值低于規定的最低限額。
13.接受來源不當的資產從事洗錢活動。
14.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開展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15.同一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分管證券資產管理和證券自營業務。
16.以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者規避監管要求。
1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及其控制(熟悉)
(一)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
1.合規風險。
2.市場風險。這是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運作中面臨的主要風險。該風險按《試行辦法》規定應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由客戶承擔。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做出保證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3.經營風險。
4.管理風險。管理風險主要是指證券公司在資產管理業務中由于管理不善、違規操作而導致管理的客戶資產損失、違約或與客戶發生糾紛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而使證券公司受到損失。
(二)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的控制(8個)
為了控制風險,《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要求:
1.證券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規定,由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來源:考試大
2.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經核準的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和推廣代理協議的約定推廣集合計劃,指定專人向客戶如實披露證券公司的業務資格,全面準確地介紹集合計劃的產品特點、投資方向、風險收益特征,講解有關業務規則、計劃說明書和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內容以及客戶投資集合計劃的操作方法,并應當充分揭示市場風險、證券公司因喪失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給客戶帶來的法律風險,以及其他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