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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版證券交易重點講義-第七章資產管理業務第二節

發布時間:2011-10-28 19:05   來源: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交易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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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資產管理業務的基本要求
  一、資產管理業務管理的基本原則(熟悉)
  (1)守法合規。
  (2)公平公正。
  (3)資格管理。
  (4)約定運作。
  (5)集中管理。
  (6)風險控制。
  二、證券公司辦理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一般規定(熟悉)
  (1)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2)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
  (3)證券公司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定為均等份額。客戶按其所擁有的份額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擔風險;但是按照以下規定(5)另有約定的除外。
  (4)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證券公司可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資金。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其所投入的資金數額和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
  證券公司參與1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不得超過計劃成立規模的5%,并且不得超過2億元;參與多個集合計劃的自有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凈資本的15%。
  證券公司投入的資金,根據其所承擔的責任,在計算公司的凈資本額時予以相應的扣減。扣減后的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6)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托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商業銀行代為推廣。客戶在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之前,應當已經是證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廣機構的客戶。
  (7)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自中國證監會出具無異議意見或者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啟動推廣工作,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設立工作并開始投資運作。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完成前,客戶的參與資金只能存入資產托管機構,不得動用。
  (8)證券公司進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運作,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應當通過專用交易單元進行,集合計劃賬戶、專用交易單元應當報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證券,不得用于回購。
  (9)證券公司將其所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于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10%。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10%。
  (10)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于本公司、資產托管機構及與本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有關聯方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應當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事后告知資產托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前述證券的資金,不得超過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3%。
  三、客戶資產托管(熟悉)
  客戶資產托管是指資產托管機構根據證券公司、客戶的委托,對客戶的資產進行保管,辦理資金收付事項、監督證券公司投資行為等。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客戶委托資產應按證監會的規定采取托管方式進行保管。
  資產托管機構應當是依法可以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
  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管理期限屆滿或者發生合同約定的其他事由,應當終止資產管理合同的,證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后,必須將客戶賬戶內的全部資產交還客戶自行管理。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交由資產托管機構進行托管。證券公司、資產托管機構應當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單獨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
  資金賬戶名稱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
  證券賬戶名稱是“證券公司名稱—資產托管機構名稱—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
  資產托管機構應當由專門部門負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的托管業務,并將托管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資產嚴格分開。資產托管機構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托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安全保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
  2.執行證券公司的投資或者清算指令,并負責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運營中的資金往來。
  3.監督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經營運作,發現證券公司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出具資產托管報告。
  5.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資產托管機構有權隨時查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經營運作情況,并應當定期核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的情況,防止出現挪用或者遺失。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管理期限屆滿或者發生合同約定的其他事由,集合計劃不展期,應當終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運營的,證券公司和資產托管機構在扣除合同規定的各項費用后,必須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按照客戶擁有份額的比例或者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給客戶,并注銷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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