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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一、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的基本規范(熟悉)
(一)內控制度
1.對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嚴格的業務隔離制度。
同一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分管資產管理業務和自營業務,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兩類業務的部門負責人,同一投資主辦人不得同時辦理資產管理業務和自營業務。
2.建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主辦人員制度,即應當制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每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管理事宜。投資主辦人員須具有3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經歷,且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不良行為記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其投資主辦人員不得管理其他定向資產管理計劃。
3.嚴格執行相關會計制度的要求,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建立獨立完整的賬戶、核算、報告、審計和檔案管理制度。
(二)推廣安排
1.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托證券公司的客戶資金存管銀行代理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并簽訂書面代理推廣協議。
2.證券公司、推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經核準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3.嚴禁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4.證券公司、推廣機構應當保證每一份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金額不得低于《試行辦法》規定的最低金額,并防止客戶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5.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推廣期間,應當由托管銀行負責托管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推廣有關的全部賬戶和資金。證券公司和代理推廣機構應當將推廣期間客戶的資金存入在托管銀行開立的專門賬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完成、開始投資運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金。
6.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推廣活動結束后,證券公司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7.證券公司、托管銀行及推廣機構應當明確對客戶的后續服務分工,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合同、協議、客戶明細、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
(三)投資風險承擔和證券公司資金參與
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等有關材料中向投資者進行明確的風險提示,說明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承擔。
(四)登記、托管與結算
證券公司應當負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估值等會計核算業務,并由托管機構進行復核。
(五)席位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債券,不得用于回購。
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單個會員管理的多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由同一托管機構托管的,可以共用一個專用交易單元。
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使用1個專用交易單元;單個會員管理的由同一托管機構托管的所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使用同一個專用交易單元。
(六)投資組合考試大論壇
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始投資運作之日起6個月內,使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因證券市場波動、投資對象合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動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組合投資比例不符合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證券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申購新股,不設申購上限,但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計劃的總資產,所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注意判斷題)
(七)流動性要求
1.證券公司應當根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情況,保持適當比例的現金、到期日在1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或者其他高流動性短期金融工具,以備支付客戶的分紅或退出款項。
2.對巨額退出和連續巨額退出的相關事宜作出明確約定。
3.證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廣機構不得為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份額的轉讓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信息披露與報告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始投資運作后,證券公司、托管機構應當至少每3個月向客戶提供一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報告和托管報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集合資產管理規模在開始運作之日起6個月內首次達到合同約定比例的,應于次日以書面形式向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達到的日期及投資組合情況;因證券市場波動等外部因素致使組合投資比例不符合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并于調整次日以書面形式向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調整情況;發生投資者巨額退出或出現其他可能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持續運作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在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有關情況。
(九)費用來源:考試大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推廣期間的費用,不得從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列支。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運作期間發生的費用,可以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列支,但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做出明確的約定。
二、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與批準程序(熟悉)
證券公司申請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一)申報
申報材料的主要內容包括:
1.申請書。
2.計劃說明書。
3.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文本。
4.資產托管協議及與資產托管機構的聯機聯網測試報告。
5.推廣方案及推廣代理協議。
6.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聯機聯網測試報告及服務協議。
7.證券公司負責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及投資主辦人簽署的承諾書。
8.法律意見書。
9.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已依法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且仍存續的,在申請設立新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時,應當就擬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公司目前所管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比較分析,并對其差異進行說明。
(二)受理
證券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自中國證監會決定受理其申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將對申請材料的書面意見報送到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