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證券自營業務
第三節 證券自營業務的禁止行為
一、禁止內幕交易
(一)內幕交易
所謂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1、常見的內幕交易包括以下行為
⑴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⑵內幕人員向他人透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⑶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并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2、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⑴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⑵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⑶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⑷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⑸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⑹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二)內幕信息
所謂內幕信息是指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1、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