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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融資融券業務
第一節 融資融券業務的含義及資格管理
一、融資融券業務的含義(掌握)
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并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融資是借錢買證券,證券公司借款給客戶購買證券,客戶到期償還本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稱為“買空”。
☆融券是借證券來賣,然后以證券歸還,證券公司出借證券給客戶出售,客戶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并支付利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稱為“賣空”。
二、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熟悉)
(一)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1.證券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內部控制有效。
2.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財務狀況、合規狀況良好。
3.有經營融資融券業務所需的專業人員、技術條件、資金和證券。
4.有完善的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制度和實施方案。
5.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要求
1.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未經證監會批準,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2.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批準符合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且已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評審為創新試點類證券公司。
(2)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范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3)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于整改期間的情形。
(4)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12億元以上。
(5)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經證監會認可,且已對實施進度作出明確安排。
(6)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戶賬戶和風險監控的集中管理,對歷史遺留的不規范賬戶已設定標識并集中監控。
(7)已制定切實可行的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所需的專業人員、技術系統、資金和證券。
3.2010年1月22日,中國證監會印發《關于開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對首批申請試點的證券公司應當滿足的條件作了規定。(新增)
(1)最近6個月凈資本均在50億元以上。
(2)最近一次證券公司分類評級為A類。
(3)具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所需的自有資金和自有證券,自有資金占凈資本的比例相對較高。
(4)已開發完成融資融券業務交易結算系統,并通過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組織的全網測試。
(5)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通過了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6)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賬戶開立、管理規范,客戶資料完整真實,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戶”和“適當性服務”為核心的客戶分類管理和服務體系。未出現客戶資產被挪用等侵害客戶權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現群體性事件、惡性個案或導致客戶頻繁上訪、群訪,以及頻繁發生信息安全事故或發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7)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4.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應提交相應的材料,同時抄報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1)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申請書。
(2)股東會(股東大會)關于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3)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
(4)內部管理制度。
(5)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6)公司合規總監出具的專項合規意見。
(7)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上述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出具是否同意申請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書面意見。
5.取得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資格的證券公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前還應向交易所申請融資融券交易權限。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交易權限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1)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獲準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2)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3)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絡方式。
(4)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