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1-11-15 11:02
來源:
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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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四十八、核定征收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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