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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四十九、加收利息
稅務機關根據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按日加收利息。
(1)、計息期間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預繳)稅款入庫之日止。
(2)、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3)、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附送了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可以只按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4)、按照本條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 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