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十三、稅務處理的其他相關規定
1.對于納稅人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同類價格或組成計稅價):
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記憶小貼士: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組價公式的數學模型:(A+B)/(1-C)
2.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3.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4.通信工程營業額不包括安裝設備的價值。
5.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可抵免的稅額=價款÷(1+17%)×17%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6.納稅人按規定扣除有關項目,需要取得合法有效憑證,否則該項目不得扣除。
①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②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③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④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