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十四、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除了措辭有區別外,實質同固定資產)
外 購 | 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
自行開發 | 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
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 | 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
(二)無形資產攤銷的范圍: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三)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和年限無形資產的攤銷,采取直線法計算。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