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十二、銷售不動產的稅務處理(5%)
1.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并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投資后轉讓該項股權,也不征收營業稅。
2.計稅依據納稅人銷售不動產的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時從購買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非普通住房:購買不足5年,全額征收營業稅。超過5年(含5年)的,銷售收入減去購房價款后的差額征稅。
普通住房:超過5年(含5年)的,免征營業稅。不足5年的,銷售收入減去購房價款后的差額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