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十二章 企業所得稅
知識點十二、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固定資產計稅基礎
項 目 |
計稅基礎 |
外 購 |
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 |
自行建造 |
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 |
融資租入 |
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
盤 盈 |
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 |
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方式取得 |
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 |
改建的固定資產 |
除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和租入的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三)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方法
1、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2、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3、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四)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最低年限
房屋、建筑物 | 20年 |
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 | 10年 |
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5年 |
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 | 4年 |
電子設備 | 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