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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四、建筑業的稅務處理(3%)
1.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等,包括建筑工程、安裝工程、修繕工程、裝飾工程和其他工程作業等內容。注意以下3點:
①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爆破、航空勘探、鉆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屬于“建筑業”等工程作業屬于建筑業范疇。其他的稅目內容與考生通常理解的建筑工程基本相同。
②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按“建筑業”稅目征稅。在報裝環節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費用。
③自建行為的納稅規定總結:a.自建自用房屋的行為不納稅。B.將自建自用的房屋對外銷售(含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交兩道稅:自建行為按“建筑業”納稅,再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c.自建后出租按“服務業”交營業稅,但自建行為不是“建筑業”的征稅范圍。d.自建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將不動產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按建筑業和銷售不動產分別交稅),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相關規定核定其營業額。
2.計稅依據: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①將工程分包給他單位的,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分包人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②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和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但不含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