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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稅務行政法制
第一節 稅務行政處罰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種類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設定各種稅務行政處罰。
2.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的形式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稅務地政處罰。
3.國家稅務總局可通過規章的形式設定警告和罰款。稅務行政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 000元;對經營洗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及其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規范文件,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做出具體規定,是一種執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不是對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
(二)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
執行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主要有四種:一是罰款。二是沒收非法所得。三是停止出口退稅權。四是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三、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與管轄
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的主體主要是縣以上的稅務機關。
稅務所可以實施罰款額在2 000元以下的稅務行政處罰
四、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一是案情簡單。二是給予的處罰較輕,僅適用于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和對法人或者其他處以1 000元以下罰款的違法案件。
五、稅務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一)調查與審查
對稅務違法案年的調查取證由稅務行政機關內部設立的調查機構(如管理、檢查機構)負債。
對稅務違法案件的審查由稅務機關內部設立的比較超脫的機構(如法制機構)負責。
(二)聽證
聽證,是指稅務機關對當事人某些違法行為做出處罰決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聽取調查人員和當事人意見的程序。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的范圍是對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做出1萬元以上罰款的案件。
(三)決定
1.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予以處罰
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六、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做出罰款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當世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具有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或者不當志收繳罰款后難以執行情形的,稅務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