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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節 稅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一)加強稅收征收管理
(二)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
(三)保障國家稅收收入
(四)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五)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適用范圍
我國稅收的征收機關有稅務、海關、財政等部門,稅務機關征收各種工商稅收,海關征收關稅。《征管法》只適用于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還有一部分費由稅務機關征收,如教育費附加。這些費不適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規定的措施,其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種費的條例和規章決定。
三、稅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體
(一)稅務行政主體——稅務機關
(二)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
(三)有關單位和部門
四、稅收征收管理權利和義務的設定
第二節 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管理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并據此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一種法定制度。
(一)開業稅務登記
1.開業稅務登記的對象。根據有關規定,開業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分為以下兩類:
(1)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
①企業,即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或組織,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以及各種聯營、聯合、股份制企業等。
②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③個體工商戶。
④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2)其他納稅人。根據有關法規規定,不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的外,都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開業稅務登記的時間和地點
(二)變更、注銷 稅務登記
(三)停業、復業登記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
(四)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五)稅務登記證的作用和管理
(六)非正常戶處理
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3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二、賬簿、憑證管理
(一)賬簿、憑證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設置賬簿。
根據《征管法》第二十條和《細則》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必須將所采用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按稅務機關的規定,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及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發票管理
(三)稅控管理
不能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 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 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申報管理
(一)納稅申報的對象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二)納稅申報的期限
《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都必須按照法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申報期限有兩種:一種是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另一種是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規定,結合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及其所應繳納的稅種等相關問題予以確定的。兩種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納稅申報的方式
直接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
(四)延期申報管理
納稅人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納稅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