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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強化班講義-稅法的概念

發布時間:2011-06-19 11:59  來源:稅法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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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稅法概論

  第一節 稅法的概念

  第二節 稅法基本理論

  第三節 稅收立法與稅法的實施

  第四節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第五節 我國稅收管理體制

  第一節 稅法的概念

  一、稅法與稅收的關系

  (1)稅收是政府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政治權力,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特征:1.無償性2.強制性3.固定性

  (2)稅法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特征:1.義務性法規2.綜合性法規

  二、稅法與其它法律的關系(理解)

  ①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稅法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制定的,其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是最直接的法律依據。

  ②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③稅法與刑法的關系

  ④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第二節 稅法基本理論

  一、稅法原則

  1.基本原則:

  (1)稅收法定原則——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皆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包括稅收要件法定原則和稅務合法性原則。

  (2)稅法公平原則——包括稅收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

  (3)稅收效率原則——經濟效率與行政效率

  (4)實質課稅原則

  2.適用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法律>法規>規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新法實施后,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3)新法優于舊法原則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6)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二、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

  1.法律主體:包括征稅機關和納稅義務人,征稅機關包括國家各級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納稅義務人在我國采取的是屬地兼屬人的原則確定。

  2.法律客體:即征稅對象。

  3.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應承擔的義務

  三、稅法構成要素

  稅法是由若干個單行稅法構成的體系,是一個復合法。

  稅法的構成要素一般包括總則、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稅免稅、罰則、附則等項目。重點是掌握納稅人、征稅對象和稅率。

  納稅人:即納稅主體,主要是指一切履行納稅義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組織。

  征稅對象:即納稅客體,是區分不同稅種的主要標志。

  稅率:是計算稅額的尺度、衡量稅負輕重與否的重要標志。一般來說,我國稅率分為:累進稅率、比例稅率、定額稅率。

  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和稅收的計算方法有關。

  比例稅率: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所得稅等

  超額累進稅率:個人所得稅

  定額稅率: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等

  超率累進稅率:土地增值稅

  理論上要區分全額累進與超額累進。

  實踐中最重要的是請注意超額累進稅率在個人所得稅中以及超率累進稅率在土地增值稅中的使用。

  從歷年的考題中來看,我們應該知道哪些稅應該要背過來,哪些稅是不用背的。

  其他注意要點:

  納稅期限:每隔固定時間匯總一次納稅義務的時間。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一個完整的納稅期限一般有兩層含義,一個是納稅的方式、納稅的間隔期。

  納稅的間隔期有兩種做法,一種是按期納稅,一個是按次納稅。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應稅行為發生的時間。是流轉稅中必不可少的稅法構成要素。

  納稅地點:納稅地點是一個必不可少的內容。從納稅地點規定的角度來看,涉及到兩個原則,一個是屬地原則,一個是屬人原則。納稅地點的規定一般是根據屬地原則來給予界定。

  大部分稅法當中,納稅地點都是按照屬地、征管來確定它的納稅地點。
第三節 稅收立法與稅法的實施

  一、稅收立法

  (一)稅收立法機關

  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正式立法制定3部法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

  二、稅法分類

  (一)按照稅法的基本內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基本法和稅收普通法

  (二)按照稅法的職能作用的不同,可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三)按照稅法征收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四種:流轉稅稅法,所得稅稅法,財產、行為稅稅法,資源稅稅法。

  (四)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可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等。

  三、稅法實施原則

  1.層次高的法律優于層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層次的法律中,特別法優于普通法;

  3.國際法優于國內法;

  4.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
第四節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

  一、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歷史角度)

  二、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主體稅角度)

  第五節 我國稅收管理體制

  一、稅收管理體制

  我國的稅收管理體制是建立在1994年的分稅制基礎上。

  核心是稅權的劃分。

  二、稅收立法權的劃分

  (一)我國稅收立法權劃分的現狀

  第一,中央稅、中央與地立共享稅以及全國統一實行的地方稅的立法權集中在中央,以保證中央政令統一,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企業平等競爭。

  第二,依法賦予地方適當的地方稅收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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