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跟股票一個重要的差別在于權證通常都有一定的存續期。過了存續期,未行權的權證即予以注銷。在權證的存續期內,有兩個關鍵的時點值得投資者引起特別注意,這就是“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很多投資者把權證的“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混為一談,以為到期日就是權證的最后交易日,實際上二者有很大不同,“最后交易日”指的是權證可以在二級市場上進行交易的最后一天,過了最后交易日,權證將不能在二級市場上交易,此時持有權證的投資者將不能售出權證,只能選擇是否行權。而“到期日”是指權證的存續期截止的日期。到期日過后,權證存續期終止,未行權的權證成為廢紙一張,不再具備任何價值。
根據交易所頒布的《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但可以行權。這里的前5個交易日包括到期日,也就是說,如果到期日為T,則T-5交易日即為權證的最后交易日。舉例來說,鉀肥JTP1的到期日為2007年6月29日,其T-5交易日為2007年6月22日,即為鉀肥JTP1的最后交易日。
市場上不乏將“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混淆而遭受虧損的例子。2006年12月15日,某投資者花費3萬余元資金買入機場JTP1,當天沒有賣出。原來,該投資者錯把“到期日”2006年12月22日當成了“最后交易日”,以為要到22日之后權證才停止交易。而實際上買入權證的這一天正好就是機場JTP1的最后交易日。結果,最后交易日一過,該投資者無法出售手中的權證,只能選擇是否行權,但是,由于機場JTP1處于價外,選擇行權只會導致更大的虧損,于是3萬余元全部打了水漂。
因此,投資者在買入權證之前,一定要認真了解權證的基本條款,尤其要弄清楚權證的“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對于臨近到期的權證更應該提高警惕。其實,根據《權證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發行人會在權證存續期滿前至少7個工作日發布終止上市提示性公告。所以,購入權證,尤其是價外權證的投資者一定要時刻留意發行人是否有發布提示性公告。
如果投資者在權證的最后交易日當天仍然持有權證,則可以有兩種選擇:對于價內的認購(認沽)權證,如果負溢價較多,并且投資者看漲(看跌)正股未來的走勢,可以選擇繼續持有手中的權證,等到行權日行權;否則,就應該在當日適時售出手中的權證,防止日后遭受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