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稅務管理
稅務管理是稅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礎性工作。
一、稅務登記管理
(一)稅務登記的概念
1.概念
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2.原則
(1)統一代碼原則。
(2)屬地管理原則。
(3)及時登記原則。領取執照30日內。
(4)特定主管原則。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是主管機關。
(二)稅務登記的范圍、程序及證件使用
1.稅務登記的范圍。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2.基本程序
開辦企業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應自收到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表等有關資料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并作出予以登記或者不予以登記的決定。對準予登記的,應當核發稅務登記證件(包括副本)。
3.稅務登記證件使用(略)
(三)稅務登記種類
1.開業登記。開辦企業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機關對符合規定的納稅人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及其副本。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2.變更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登記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登記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2)對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稅務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登記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3.停業、復業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確定實行定期定額繳納方式的,其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出停業登記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登記申請,經確認后,辦理復業登記,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納稅人停業期滿未按期復業又不申請延長停業的,稅務機關應當視為已恢復營業,實施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
4.注銷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登記的稅務管理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5.外出經營報驗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進行生產經營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后,按照一地(縣、市)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納稅人應當在到達經營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并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資料。外出經營活動結束,納稅人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
(四)專項納稅事項的稅務登記
1.納稅人稅種登記(略)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登記
(1)認定標準: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00萬元,或者未達標準但超過30萬元的,會計核算健全的,可以認定;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萬元;
(2)認定范圍:不得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個人;小規模企業;非企業性單位;被注銷一般納稅人身份未滿2年。
(3)認定程序(略)
3.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
(1)代扣代繳。
(2)代收代繳。
(3)登記程序(略)
4.出口貨物退稅登記(略)
(五)稅務登記管理
1.證照管理:實行定期驗證制度,一般為1年1次。
2.非正常戶處理。(略)
二、發票管理及賬簿管理
(一)發票管理
1.發票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1)概念: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書面證明。
(2)特征:真實性;統一性;時效性;
(3)種類
第一,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一般納稅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普通發票。普通發票就是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
第三,專業發票。專業發票是指國有金融、保險企業、國有郵政、電信企業、國有鐵路、國有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的特殊發票等。
2.發票的內容、聯次及管理
(1)基本內容(略)
(2)聯次: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存根聯(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收執方作原始憑證);記賬聯(開票方作原始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記賬聯;
(3)發票的管理:稅務機關是主管機關。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和適用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樣式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發票種類的劃分,由省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
在全國范圍統一樣式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在省級范圍內統一樣式的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3.發票的印制、領購
(1)發票的印制。①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②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的企業印制。③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④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⑤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制作。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作為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