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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現金管理制度
一、現金及現金管理
(一)現金的概念
現金,是指具備現實購買力或者法定清償力的通貨。在金屬貨幣流通條件下,現金是指金屬鑄幣及其他作輔幣使用的鑄幣;在紙幣或者信用貨幣流通的條件下,現金包括鑄幣、紙幣和信用貨幣。我國的現金是指人民幣,包括紙幣和金屬輔幣。
(二)現金管理基本原則
現金管理,是指現金管理單位按照規定管理各單位的現金收入、支出和庫存的一項重要財經管理活動。1988年9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現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1.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2.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現金使用;
3.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4.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
5.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的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收支、使用現金進行監督管理
二、現金使用范圍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1)職工工資、津貼;(2)個人勞務報酬;(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項獎金;(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7)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在上述(1)、(2)、(3)、(4)、(7)和(8)項中,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或者銀行本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購置國家規定的專項控制商品,必須采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三、庫存現金限額
庫存現金限額由開戶銀行根據開戶單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要的現金核定,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的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開戶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開戶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需要增加或者減少庫存現金限額的,應當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四、現金收支的規定
開戶單位在辦理有關現金收支業務時,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1.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當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2.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3.開戶單位在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內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4.因采購地點不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者市場急需,搶險救災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開戶單位應當向開戶銀行申請,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