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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河北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學習筆記(10)

發布時間:2010-12-30 15:39   來源: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輔導 查看:打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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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匯兌功能。方便異地支付。

  3.信用功能。

  4.結算功能。

  5.融資功能。

  (三)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系主體,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主體。票據當事人可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1.基本當事人。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業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種。基本當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據上的法律關系就不能成立,票據就無效。

  (l)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匯票的付款人有兩種,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應給付款項的一方當事人,也是該匯票的承兌人;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是承兌銀行,但是其款項來源還是與該票據有關的合同中應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2.非基本當事人。非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l)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它是匯票主債務人。

  (2)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3)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四)票據權利與責任

  1.票據權利。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票據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順序權利,又稱主票據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載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擔負付款請求權付款義務的主要是主債務人。

  (2)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是第二順序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2.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五)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票據關系的當事人之間以發生、變更或終止票據關系為目的而進行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1.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二是交付票據,即將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

  2.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

  3.承兌,僅適用于商業匯票。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4.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被保證的票據,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六)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有關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的行為。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也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必須記載的事項。

  1.如果票據缺少當事人簽章,將導致票據無效或者該項票據行為無效。

  2.一般地講,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無效;

  3.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4.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七)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一般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和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必須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不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各類票據均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1)票據種類的記載;(2)票據金額的記載;(3)票據收款人的記載;(4)年月日的記載。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如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背書未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

  3.任意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4.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可以記載法定事項之外的事項,但不具有票據效力。

  (八)票據喪失及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只有確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后才可以掛失止付,包括已經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填寫“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四種。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而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通過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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