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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一節 支付結算概述
一、支付結算的概念
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支付結算包括現金結算和銀行轉賬結算。而狹義的支付結算僅指銀行轉賬結算。
二、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
(一)恪守信用、履約付款。該原則要求結算當事人必須依法承擔義務和行使權利,嚴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義務,特別是應當按照約定的付款金額和付款日期進行支付。
(二)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即銀行在辦理結算時,必須尊重開戶單位資金支配的自主權,做到誰的錢進誰的賬,銀行不代扣款項,以維護開戶單位對資金的所有權或經營權,保證開戶單位對其資金的自主支配。
(三)銀行不墊款。即銀行在辦理結算過程中,只負責將結算款項從付款單位賬戶劃轉到收款單位賬戶,銀行不承擔墊付任何款項的責任,以劃清銀行與開戶單位的資金界限。
三、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1.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刷的票據和結算憑證。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刷的票據,為無效票據;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2.單位、個人和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立、使用賬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支付結算,賬戶內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銀行依法為單位、個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保密,維護其資金的自主支配權。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賬戶情況;不得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款項,不得停止單位、個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例題·判斷題】通過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
[答案]×
3.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注意:對簽章的變造屬于偽造。
出票金額、出票或者簽發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更改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對其他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在更改處簽章證明。
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單位、銀行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為該單位、銀行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個人在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應為該個人本名的簽名或蓋章。
4.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應當規范。必須做到要素齊全、數字正確、字跡清晰、不錯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四、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要求
(一)關于收款人名稱
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規范化簡稱應當具有排他性,與全稱在實質上具有同一性。如銀監會。
(二)關于出票日期
票據的出票日期必須使用中文大寫。為防止變造票據的出票日期,在填寫月、日時,月為壹、貳和壹拾的,日為壹至玖和壹拾、貳拾和叁拾的,應在其前加“零”;日為拾壹至拾玖的,應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應寫成零貳月壹拾貳日;10月20日,應寫成零壹拾月零貳拾日。
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損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擔。
【例題·判斷題】票據出票日期使用小寫填寫的,或者大寫日期未按要求規范填寫的,銀行不予受理。( )
[答案]×
(三)關于金額
票據和結算憑證金額以中文大寫和阿拉伯數字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1.中文大寫金額數字應用正楷或行書填寫,不得自造簡化字。如果金額數字書寫中使用繁體字,也應受理。
2.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到“角”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寫“整”(或“正”)字。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
3.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在票據和結算憑證大寫金額欄內不得預印固定的“仟、佰、拾、萬、仟、佰、拾、元、角、分”字樣。
4.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中有“0”時,中文大寫應按照漢語語言規律、金額數字構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進行書寫。
5.阿拉伯小寫金額數字前面,均應填寫人民幣符號。阿拉伯小寫金融數字要認真填寫,不得連寫分辨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