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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票據之外的結算方式
票據之外的結算方式主要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銀行卡和國內信用證五種。
一、匯兌
(一)概念和種類
匯兌是指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匯兌便于匯款人向異地的收款人主動付款,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的結算,均可使用該方式。
根據匯款憑證的傳遞方式可以分為信匯和電匯兩種。
(二)辦理匯兌的程序
1.簽發匯兌憑證。簽發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匯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匯款人簽章等。匯款人、收款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必須記載其賬號。
匯款和收款人均為個人的,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匯款金額。
2.銀行受理。匯出行受理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經審查無誤后,應及時向匯入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經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3.匯入處理。匯入行對開立存款帳戶的收款人,應將匯款直接轉入收款人帳戶,并向其發出收賬通知,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依據;未開立存款帳戶的,由收款人持取款通知和身份證件支取。
注意: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匯款憑證上填明“現金”字樣,未填明“現金”字樣,需要支取現金的,由匯入行按照現金管理的規定審查支付。如收款人轉帳支付的,應由原收款人填制支款憑證,并交驗本人身份證件。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區別)
1.匯兌的撤銷。對于未匯出的款項,匯款人可以申請撤銷。
2.匯兌的退匯。已匯出。匯入行對收款人拒絕接受的匯款,應即辦理退匯;匯入行對于向收款人發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四)略
二、托收承付
(一)概念
托收承付亦稱異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的使用要求
1.使用該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2.辦理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3.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4.須重合同、守信用:如果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三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行暫停收款人向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三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5.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
6.每筆金額起點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金額起點1000元。
(三)辦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簽發托收憑證。具體內容略。
2.托收。收款人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辦理托收。(1)收款人將托收憑證和貨物發運的證件和其他證明送交銀行。(2)收款人開戶銀行進行審查。
3.承付。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和其他證明后,應當及時通知付款人。承付貨款分為驗單付款和驗貨付款兩種。
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自付款人開戶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算(節假日順延)。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自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次日起算。在承付期內,付款人未表示拒絕,銀行視為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節假日順延)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主動從付款人賬戶內劃給收款人。但是,付款人可以在承付期內提前通知銀行付款。
4.逾期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時,如無足夠的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按逾期付款處理。付款人開戶行對于逾期的款項,應當根據逾期金額和逾期天數,按每天萬分之五計算賠償金。逾期付款的天數應從承付期滿日算起,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時,如無足夠的資金支付,應當算作逾期1天。計算1天的賠償金。
5.拒絕付款。對于下列情況,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可向銀行提出拒絕付款:
(1)沒有訂立購銷合同或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逾期交貨,付款人不需要該貨物的;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情況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
(7)貨款已付或計算有誤的。
(四)略
三、委托收款
(一)概念和適用范圍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單位和個人憑債務證明辦理的款項結算,均可使用委托收款方式。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二)辦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簽發委托收款憑證。具體內容從略。
2.委托。收款人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債務證明。
3.付款。付款銀行收到委托收款憑證和債務證明后,審查無誤辦理付款。
(1)以付款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在當日付款;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付款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將債務證明交給付款人的,應當交給付款人。付款人應在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同意付款,銀行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劃款。
銀行在辦理劃款時,發現付款人存款賬戶不足支付的,應通過被委托銀行向收款人發出未付款通知書。
4.拒絕付款。付款人拒絕付款的,以銀行、單位為付款人的,都是在收到證明或者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并將拒絕證明、債務證明和有關憑證一并寄給委托銀行,轉交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