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八、耕地占用稅法
一、耕地占用稅基本原理:
(一)概念: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就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征收的一種稅。
(二)特點: 1.兼具資源稅與特定行為稅的性質;
2.采用地區差別稅率;
3.在占用環節一次性課稅;
4.稅收收入專用于耕地開發與改良。
二、納稅義務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義務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包括納稅人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1.耕地指種植農業作物的土地;
2.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征;
3.占用之前三年內屬于上述范圍的耕地或農業土地,也視為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