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四、稅目、稅額
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適用于新疆開采原油、天然氣)的辦法計征,實施“級差調節”的原則。
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1.原油。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暫不征稅。
3.煤炭。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固體鹽,包括海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
8.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開采原油、天然氣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稅率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