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十七、關稅納稅爭議
1.在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爭議時,可以向海關申請復議,但同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海關核定的稅額繳納關稅,逾期則構成滯納,海關有權按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2.納稅爭議的申訴程序:
A.納說義務人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30日內,向原征稅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書面申請復議。逾期申請復議的,海關不予受理;
B.海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以復議決定書的形式正式答復納稅義務人;
C.納稅義務人對海關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