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六、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估定。
(一)一般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1.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貨價+購貨費用(運抵境內輸入地起卸前的運輸、保險和其他勞務費用)。
調整的有關規定:
(1)如下列費用或者價值未包括實付或應付價格中,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A.由買方負擔的除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購貨傭金:指買方為購買進口貨物向自己的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B.由買方負擔的與該貨物視為一體的容器費用。
C.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勞務費用。
D.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我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E.與該貨物有關并作為賣方向我國銷售該貨物的一項條件,應當由買方直接或間接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但是在估定完稅價格時,進口貨物在境內的復制權費不得計入該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之中。
F.賣方直接或間接從買方對該貨物進口后轉售、處置或使用所得中獲得的收益。
(2)下列費用,如能與該貨物實付或應付價格區分,不得計入完稅價格:
A.廠房、機械、設備等貨物進口后的基建、安裝、裝配、維修和技術服務的費用;
B.貨物運抵我國境內輸入地點之后的運輸費用;
C.進口關稅及其他國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