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四、稅率的運用
1.進出口貨物,應當按照納稅義務人 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2.進出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按照裝載此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3.進出口貨物的補稅和退稅,適用該進出口貨物原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實施的稅率,但下列情況除外:
(l)按照特定減免稅辦法批準予以減免稅的進口貨物,后因情況改變經海關批準轉讓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補稅的,適用海關接受納稅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2)加工貿易進口料、件等屬于保稅性質的進口貨物,如經批準轉為內銷,應按向海關申報轉為內銷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如未經批準擅自轉為內銷的,則按海關查獲日期所施行的稅率征稅。
(3)暫時進口貨物轉為正式進口需予補稅時,應按其申報正式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賃進口貨物,分期付稅時,適用海關接受納稅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5)溢卸、誤卸貨物事后確定需征稅時,應按其原運輸工具申報進口日期所實施的稅率征稅。如原進口日期無法查明的,可按確定補稅當天實施的稅率征稅。
(6)對由于稅則歸類的改變、完稅價格的審定或其他工作差錯而需補稅的,應按原征稅日期實施的稅率征稅。
(7)對經批準緩稅進口的貨物以后交稅時,不論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稅款,都應按貨物原進口之日實施的稅率征稅。
(8)查獲的走私進口貨物需補稅時,應按查獲日期實施的稅率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