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七、稅收立法權的劃分
1.稅種的開征、停征權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
2.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全國性稅種可先由國務院以“條例”或“暫行條例”的形式發布;
3.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有權制定稅法實施細則、增減稅目和調整稅率的權利;
4.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有稅法解釋權;
5.經國務院授權、國家稅務主管部門有稅收條例的解釋權和制定稅收條例實施細則的權利;
6.省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規定的前提下,開征全國性稅種以外的地方稅種的稅收立法權;
7.經省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省級政府有本地區地方稅種的解釋權、制定實施細則、調整稅目、稅率的權利。